本標準適用于不銹耐酸鋼鑄件(以下簡稱鑄件)。凡在本標準中未規(guī)定者,可以在訂貨技術條件中商定。
一、鑄件牌號及技術要求
1.1鑄件的牌號及其化學成分應符合表1的規(guī)定。
1.2 鑄件需進行熱處理,如訂貨技術條件中無規(guī)定,其規(guī)范應符合表2的規(guī)定。
1.3 鑄件的機械性能一般不作為驗收項目。如有要求,可在訂貨技術條件中參照表2的要求規(guī)定。
1.4 要求做晶間腐蝕傾向試驗的鑄件,可在訂貨技術條件中規(guī)定。各牌號晶間腐蝕傾向的試驗方法按表3的規(guī)定選擇。
1.5 鑄件應清理干凈,包括除去冒口、澆口、飛邊、毛刺、附砂以及冷鐵等。如用火焰或電弧切割等熱加工方法清理,則應在熱處理前進行。
1.6 鑄件的尺寸公差應符合圖紙的規(guī)定。未規(guī)定者,則由制造廠確定。
1.7 鑄件的缺陷允許焊補、修復。不影響鑄件使用要求和外觀以及機加工可去掉的缺陷,如雙方同意,允許存在。
1.8 鑄件缺陷焊補應符合下列規(guī)定:
(1)焊補應在熱處理前進行。熱處理后焊補的鑄件是否需要再熱處理,由雙方協(xié)商確定。
(2)焊補之前,應把尚需焊補的缺陷全部清除干凈,最后需經(jīng)鏟鑿、打磨或其它機加工方法露出密實金屬表面。
(3)焊補用的焊條和工藝應按圖紙規(guī)定,否則由制造廠確定。
1.9 鑄件具有下列缺陷之一者,不允許焊補:
(1)有蜂窩狀氣孔者。
(2)成品試壓滲漏且焊補后無法保證質量者。
(3)圖紙規(guī)定不允許焊補的缺陷。
1.10 要求打磨、酸洗及無損檢驗的鑄件,可在訂貨技術條件中規(guī)定。其工藝和方法由雙方協(xié)商確定。
二、驗收規(guī)則和試驗方法
2.1 鑄件必須進行下列各項檢驗:
(1)化學成分。
(2)外觀質量、幾何形狀及尺寸。
(3)訂貨技術條件中規(guī)定的其它驗收項目。
2.2 化學成分檢驗
(1)每一熔次均需檢驗。兩爐或多爐鋼水倒入同一鋼包進行澆注者,可作為一個熔次。
(2)化學成分分析的成品試樣,以鋼包中取樣為準。也允許在鑄件上取樣。
(3)化學成分分析仲裁方法按GB223-63《鋼鐵化學分析標準方法》進行。
2.3 機械性能檢驗
(1)當訂貨技術條件中規(guī)定做機械性能檢驗時,則每批鑄件均應進行檢驗,每批鑄件是指經(jīng)過同一熱處理爐次的同一熔次。
(2)檢驗用的試樣毛坯應與鑄件同爐澆出。也允許在鑄件上取樣,取樣部位及性能要求由雙方協(xié)商確定。試樣形狀、尺寸及切取位置按圖1或圖2制作,也可參照GB979-67《碳素鋼鑄件分類及技術條件》的圖樣選用。
(3)檢驗用的試樣應始終與其代表的鑄件在同一熱處理爐內進行熱處理。
(4)每批鑄件采用兩個抗拉試樣、兩個沖擊試樣分別按GB228-76《金屬拉力試驗方法》、GB229-63《金屬常溫沖擊韌性試驗方法》及GB231-64《金屬硬度測定法》進行。
2.4 晶間腐蝕傾向檢驗
當訂貨技術條件中規(guī)定要做晶間腐蝕傾向檢驗時,按GB1223-75《不銹耐酸鋼晶間腐蝕傾向試驗方法》進行。
2.5 晶間腐蝕傾向和機械性能等試驗項目如有不合格者,允許用相同狀態(tài)的試樣加倍重做。若再不合格者,則可將該批鑄件連同備用試樣重新進行熱處理,然后按新鑄件要求再進行各項檢驗。
三、標志
3.1 凡重量超過15公斤的鑄件,在非加工面上應鑄出或標明工廠標記、鑄件牌號或其代號。
3.2 每批鑄件應附有符合本標準的證明書。證明書應包括:
(1)制造廠名稱;
(2)圖號及名稱;
(3)牌號及熔煉爐號;
(4)化學成分合格證;
(5)熱處理規(guī)范;
(6)本標準號;
(7)訂貨技術條件中規(guī)定的其它驗收項目的檢驗結果。